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管理网管信箱  
关于建委建设要闻县市动态建委文件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市场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建材管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 ┃装饰装修燃气管理测绘管理人民防空执法监察奖惩公告行业统计执业注册企业信息风采展示直属单位行业协会图纸审查文档下载网上系统咨询留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正文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时间:2007-11-02 14:21 作者:国家科委 来源:湖北省建设厅 编辑:王国艳 阅读:

  国家科委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的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教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
  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

9 7 3 1 2 3 4 8 :
 
www.ESJS.gov.cn
 
建议您使用1024×768 分辨率、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7.0浏览器,以获得本站的最佳浏览效果
版权所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委员会   [界面设计·严禁冒仿·违者必究]
通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号金安建设大厦7-9楼 邮政编码:445000
电话号码:0718-8463008 网站信箱:web@ESJS.gov.cn
网站建设:恩施今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鄂ICP备07502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