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建设局,州、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州审图事务所:
为保障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居民及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2004)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坑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厚软弱土层分布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工程及其它设有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其包含内容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支护设计与施工、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治理、周围环境监测与保护、土方挖填等。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单独进行的基坑工程招标发包或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分包专业承包的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三、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并经审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施工单位根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制订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六、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咨询意见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咨询意见进行完善,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七、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从事监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应科学、公正、准确、及时。
八、基坑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九、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十、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进行补勘。
十一、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十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确需对基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对变更后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报送审图机构组织原专家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依据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