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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用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大宗用材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恩州建发[2006]87号
时间:2006-12-07 11:31 作者:建筑市场管理科 来源:恩施自治州建设委员会 编辑:王国艳 阅读:

各县市建设局,州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建设业主、施工企业、中介机构:
  由于近年来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原材料价格变化较大,加之我州境内的两路建设用材高峰期的到来,致使我州建筑市场上的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大宗用材价格波动幅度非常大。据调查,各县市城区水泥价格已涨到330元/吨(32.5级)、380元/吨(42.5级)。这一价格同现行使用的各类定额的统一基价表中的水泥定价相比,综合涨幅在40%以上。其波动幅度之大,是企业、项目业主和工程投标承包人无法预测的,由此引发的部分工程结算纠纷矛盾十分突出,合同履约困难,工程停工等情况时有发生。根据鄂建文[2004]2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州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针对施工用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大宗用材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的情况,提出如下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一、已招投标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的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项目,在总报价中未计取风险系数的工程,上述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双方协商的原则,按市场实际价格计算价差。在总报价中已计取了风险系数,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再调差的除外。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方式承发包的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了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的价格调整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价格调整的,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从发文之日起进入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钢材、水泥、砌体等大宗主要用材的价格,要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文件中按市场价格予以明确。在签订施工合同计算价差时,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包双方实际发生的价格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市场各时期同类规格、品种信息价有出入的,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实际价格协商确定价差的调整。
  四、钢材、水泥、砌体等大宗用材的价差只计取利润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文起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计算价差。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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