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根据实际情况经会员单位同意也可采用分组或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备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