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
第二条 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党中央关于“发展室内装饰业”的精神和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建,由全州装饰行业有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州性社会团体,是州政府联系全州建筑装饰装修企、事业单位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装饰装修是对所有成型体外部和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车船、飞机和其他空间)的再加工和环境的再创造,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优美舒适于一体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州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系装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引导企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为恩施州装饰行业做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把行业组织起来,在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和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我州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贯彻实施装饰装修行业的有关法规、条例。
(三)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装饰行业的各类标准、定额,开展设计、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的评定、监督及评优罚劣、进行资质和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基础材料的调查、收集、研究、提出全州行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
(五)推动部门、地区、企业间横向经济联系,促进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产品配套等协调发展。
(六)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编辑有关资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动态等。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技术、经济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八)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调处会员及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等。
(九)履行州政府、省协会及州建委授权的工作职责,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由名誉会长、顾问、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从事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装饰设计或施工企业,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参加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经理事会审定同意,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代表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兼任,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二条 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参与协会管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及批评权;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是: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