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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建发[2007]23号
时间:2007-08-20 11:56 作者:州建委办公室 来源:恩施自治州建设委员会 编辑:王国艳 阅读:

各县市建设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发[2006]6号)及现行的国家、省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所生产的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可组织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的对比试验,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到州、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供需合同,供需双方须严格按合同履约。
  第八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所有原材料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与检测报告对应,并有记录。检验合格后的方可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出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信息,应及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附加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合格证。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应将试验任务量的30%对外送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委托合同和检测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材料员、检测员、质检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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