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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建发[2008]11号
时间:2008-06-06 15:47 作者:恩施州建委办公室 来源:恩施自治州建设委员会 编辑:张晓苹 阅读:

各县市建设局:
  现将《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广大建筑装饰设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建筑装饰设计从业行为,维护建筑装饰设计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下称中装协)有关规定并结合恩施州实际,借鉴北京、武汉等地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设计人员是指从事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设计,包括公共建筑及住宅装饰装修与陈设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从业资格条件

  第三条 凡在本州建筑装饰行业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专业人员,均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并持有由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核发的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四条 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以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取得中装协建筑装饰设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建筑装饰设计人员,可以按规定条件报送相关材料,直接参加从业资格评审,取得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取得恩施州人事局建筑装饰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建筑装饰设计人员,通过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办理评审的相关手续,可以取得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恩施州人事局建筑装饰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建筑装饰设计人员,或有志于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社会人员,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如工民建、建筑学、室内设计、环艺学等)和执业条件,需参加由恩施州建筑装饰协会统一组织的短期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按规定参加评审取得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取得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恩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室内装饰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者,需参加由恩施州建筑装饰协会统一组织的短期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按规定参加评审,取得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社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国际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协会)举办的建筑装饰设计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者,申请建筑装饰设计从业资格,应甄别所学课程和学时等情况,参照本条第一款或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非建筑装饰及相关专业学历者,需参加由恩施州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后,可按从业资格条件,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评审取得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即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和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
  第十条 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定条件
  (一)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初级)
  1、学历或职称条件:
  1)中专或职高毕业,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4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1年以上;
  4)取得恩施州人事局颁发的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职称者。
  2、业务能力:能独立完成小型建筑或一般住宅装饰设计工作,独立处理设计、工艺中的技术问题。
  3、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业务能力:
  1)基本掌握建筑装饰设计基础理论、标准和规范,基本熟悉建筑装饰施工工艺技术:
  2)掌握计算机CAD制图技术,初步具备手绘建筑装饰图能力。
  (二)建筑装饰设计师(中级)
  1、学历或职称条件:
  1)中专或职高毕业,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6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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