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建设局:
现将《恩施自治州住宅装饰设计人员出图专用章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恩施自治州住宅装饰设计人员出图专用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住宅装饰设计人员身份和相应出图责任与义务,加强住宅装饰设计和出图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规范设计出图行为,根据《恩施州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装饰设计人员,是指按照《恩施州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恩施州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中、高级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可按有关规定实行设计收费的人员。
第三条 规定所指出图专用章,是指恩施州建筑装饰协会对已取得中、高级建筑装饰设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相应发给的出图专用章。
第二章 出图专用章的取得与使用
第四条 建筑装饰设计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从业资格评审认定,取得中、高级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取得出图专用章。持章人负责出图专用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五条 出图专用章注明设计人员姓名、从业资格级别、有效期及相应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加盖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文字资料,是住宅装饰工程协议或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住宅装饰企业以单位名义正式出具工程项目装饰设计图纸,必须在图纸右下方加盖单位公章和设计人员出图专用章,二者缺一不可。
第七条 设计人员对所出具的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的设计文件,应精心设计、认真审核,按照“谁设计、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出图专用章。如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设计文件,可共同加盖出图专用章,共同承担设计责任。
第八条 出图专用章仅限于设计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挪用、涂改、伪造。
第九条 出图专用章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章 出图专用章的年检与变更
第十条 设计人员对出图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应随其从业资格证书一同接受年检。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将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第十一条 出图专用章有效期为二年,另加三个月的过渡期。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发新的出图专用章。
第十二条 年检的实施应在当年第四季度由协会统一安排。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年检者,应事先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审查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年检但不超过三个月。未提出报告又未按期参加年检者,其出图专用章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如果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级别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在十日内携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和出图专用章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领取新的出图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图专用章遗失后须在合法媒体上申明作废,而后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在不属自己完成的图纸上加盖出图专用章,或将出图专用章借与他人使用,所引起纠纷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出图专用章持有人承担。
第十六条 设计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应由所在企业核准事实后报协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后果严重的,吊销其出图专用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恩施州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