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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局与出路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时间:2008-10-06 09:25 作者: 来源:恩施州建委信息中心 编辑:谢友平 阅读: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亿至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10月1日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对这部新出台的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1.五大问题暴露民用建筑节能困局
  ---新法规亟待出台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国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到2007年,我国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改造进展缓慢;三是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仅为45%到70%;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
  ---六环节实现全过程监管
  不少人都好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如何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进行全过程节能监管的。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在六个环节对新建建筑实施全过程节能监管。
  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
  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确立改造费用负担方式
  ---解决节能改造头号资金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筹集困难、改造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此外,《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还明确指出,政府要加快完善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首先,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其次,政府要加大对节能事业的金融扶持,引导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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