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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作用有多大?
——我州房屋工程质量调查与思考·分析篇②
时间:2008-08-13 09:38 作者:李建华 曾召辉 周诗泉 来源:《恩施日报》 编辑:谢友平 阅读:

    在四川聚源中学倒塌悲剧调查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政府的投入不足。“当时,乡政府只有一万多元的经费,要建一座三层、共12个教室的教学楼,每间60平方米。”成都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
  在这个焦点中,乡政府更是中心,因为他是该房屋工程的建设业主,位居当今《建筑法》中规定的“五大责任主体”之首。
  可以看出,是乡政府决定了要建什么样的房子,要谁来建,给多少钱。他的需求左右着质量水平。
  的确,俗称“老板”的建设业主在保证房屋工程质量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
  

    据州建委总工程师方新星介绍,在建设活动中,建设业主控制着工程建设的全部投资,并且是投资行为利益的直接攸关方,其投资理念和对工程质量的需求,直接对工程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业主对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越高,对工程的投入越大,工程质量越好。
  同时,建设业主不仅具有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参建方的主动权,还具有选择原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主动权。业主与其他参建各方是雇佣与被雇的关系。
  这些明显的优势,决定了其在参建各方中的主导地位。建设业主作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对质量标准的需求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二
  

    明确建设业主应该承担的质量责任,规范其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建设业主究竟应该承担哪些质量责任呢?
  据介绍,第一,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建设业主必须履行的质量责任,具有强制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业主必须履行对工程项目合法发包,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建设业主作为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接受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建设业主作为参建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又同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合约关系,其自身质量责任的落实履行,直接影响着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与质量行为。
  进入21世纪以来,根据经济和科学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国家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工程建设,是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业主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活动,其质量意识和行为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质量意识淡薄,对质量重视程度不够,在程序、标准等方面不能严把质量控制关,势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影响使用功能和效益,严重的则会酿成质量事故。
  除了汶川地震的实例外,我们还可以用更典型的实例来说明。2007年8月13日,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发生坍塌特大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4千万元。后经调查认定,由于施工过程中,建设业主、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法规及标准、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政府监管不力,致使该工程存在材料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工序不合理、砌筑质量差等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大桥坍塌。
  从这起事故调查认定中可以发现,正是由于包括建设业主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淡漠,质量认知程度不足,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随意性大,存在严重不良质量行为,才导致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引发质量事故。其结果,24名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名相关责任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
  惨痛的事实说明,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才能确保质量。任何违法违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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