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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负哪些责任?
——我州房屋工程质量调查与思考·分析篇⑥
时间:2008-08-27 08:56 作者:杨 波 曾召辉 周诗泉 来源:《恩施日报》 编辑:谢友平 阅读:

   对于这次汶川地震中的问题建筑,许多人把谴责的矛头对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日常生活中,一说起建筑质量问题,很多人同样会认为政府没有负起责,应该追究质量责任。
  其实,这是对政府在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保证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存在模糊认识,还停留在过去“保姆”式质量管理方式的认识上。
  


  

    据了解,按现行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以社会化管理和政府监督并举,且形式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经政府重点抽查监督为辅。政府监督一改过去“保姆”式的层层把关的管理方法,实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对责任主体行为检查的模式,这种模式就理顺了原来执法主体与行为主体不分的关系。
  执法主体的含义是,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各级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地区凡是涉及公共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强制性监督,依据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对工程建设参建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建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常称“五方责任主体”。
  因此,在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别于社会监理。前者属于行政委托,后者是企业行为。二者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执法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管理责任,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房屋有效使用周期内的质量终身责任。两个不同的主体之间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既是责任的划分,亦是职责的明确。
  这是与市场经济阶段投资社会化、多元化的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方向。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垮塌责任事故成为推行这项制度的分水岭。
  


  

    具体而言,政府质量监督是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工程质量监督同时涉及对从事建筑活动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及对竣工建筑工程实体合法的认定上,是由法规并保留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是通过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来实现的。各种制度的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同阶段发挥的作用不同,规范、约束质量行为的内容也不同。
  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对开工前施工设计图纸质量把关。施工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是设计者设计意图的表达。如果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对工程开工前施工条件的把关。
  工程监理制度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业主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建设业主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这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把好工程质量最后一关,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条件,是房屋合法使用的法定文件。
  建设工程因周期长,参建单位多,涉及面广,要想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必须通过一系列制度来约束、规范,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成为政府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
  


  

    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新的管理模式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大背景下,加上我州社会发展及建筑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各责任主体新构成的社会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仍不尽如人意,主要反映在部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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