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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建委关于印发《恩施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6-06-08 09:13 作者:恩施州燃气办 来源:恩施自治州建设委员会 编辑:王国艳 阅读:
用的燃气气种一致,加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
  第5.1.4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加气机的计量装置符合国家计量器具的规定。
  第5.1.5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收取燃气汽车用户加气费时,应当向燃气汽车用户出具加气费发票。
  第二节 加气站
  第5.2.1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符合以下硬件要求:
  ㈠国家关于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有关安全要求。
  ㈡站点门头符合企业统一的式样,并有醒目的企业标识和供应的燃气中文名称。
  ㈢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气机。
  ㈣配有处理业务需要的电脑设备。
  ㈤配有服务业务电话。
  ㈥设有公共厕所。
  ㈦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㈧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和禁用移动电话的标志。
  ㈨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汽车加油站合站的,还应当做到加气车道与加油车道分道设立,并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第5.2.2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公示以下内容:
  ㈠企业执行的燃气气体质量标准和加气压力标准。
  ㈡企业的燃气销售价格。
  ㈢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
  ㈣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㈥企业的服务(业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第六章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第一节 安装、维修服务
  第6.1.1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配件。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的,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的燃气器具属达到国家判废标准的或者非本企业生产或者未被委托维修的,应当拒绝维修。并同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拒绝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用户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应当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
  第6.1.2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接到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申请后,应当在接到安装申请后的48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安装。
  第6.1.3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器具。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
  第6.1.4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燃气器具后,应当在接到报修后的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维修。
  用户携带燃气器具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维修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立即维修。   
  第6.1.5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当于安装、维修前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收取用户材料、配件、服务费后,应当向用户出具相关发票。材料、配件的发票应当列明使用的材料、配件。
  第6.1.6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完毕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免费安装、维修,直至合格;检验合格的,应当向用户出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㈠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名称及其公章。
  ㈡燃气器具用户名及用户地址。
  ㈢安装、维修的燃气器具品牌、型号。
  ㈣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
  ㈤出具合格证的时间。
  ㈥企业的服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第6.1.7条 燃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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