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第一节 安装、维修服务
第6.1.1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配件。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的,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的燃气器具属达到国家判废标准的或者非本企业生产或者未被委托维修的,应当拒绝维修。并同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拒绝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用户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应当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
第6.1.2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接到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申请后,应当在接到安装申请后的48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安装。
第6.1.3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器具。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
第6.1.4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燃气器具后,应当在接到报修后的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维修。
用户携带燃气器具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维修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立即维修。
第6.1.5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当于安装、维修前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收取用户材料、配件、服务费后,应当向用户出具相关发票。材料、配件的发票应当列明使用的材料、配件。
第6.1.6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完毕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免费安装、维修,直至合格;检验合格的,应当向用户出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㈠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名称及其公章。
㈡燃气器具用户名及用户地址。
㈢安装、维修的燃气器具品牌、型号。
㈣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
㈤出具合格证的时间。
㈥企业的服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第6.1.7条 燃气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