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
第7.0.1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吃、拿、卡、要”。
第7.0.2条 服务窗口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应当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佩戴或者悬挂岗位工作证。
岗位工作证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㈠企业的名称;
㈡工作证编号;
㈢持证人员的姓名或者工号;
㈣持证人员的相片;
㈤持证人员的岗位名称;
㈥发证单位名称。
第7.0.3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推行用户燃气安全保险。
第7.0.4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用户中推广应用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可的燃气报警装置。
第八章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8.0.1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并报送燃气管理部门,接受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8.0.2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制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8.0.3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应当对企业的所有服务业务从程序、内容、时限上进行具体规定。
第8.0.4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承诺制度,应当有企业违诺对用户的道歉和经济赔偿的具体规定。
第8.0.5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首问负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首问责任人为第一个接听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人。
㈡首问责任人对来电(来访)人的咨询、投诉,不论是否本职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热情接待、受理,不得推诿。
㈢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来电(来访)人。
㈣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职责但属于本单位范围内的事项,一时无法解决或者答复的,应当主动留下来电(来访)人的联系方式,并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应当立即与来电(来访)人联系,并予以答复。
第8.0.6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因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解释。
㈡答复投诉人时,应当主动告知投诉人,如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并告知燃气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
㈢对燃气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或者消费者协